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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北京金鸽航空快递货运有限公司网站正式开通,欢迎大家浏览

< 发 件 要 求 >

一. 航空运单为北京金鸽航空快递企业专用,是经发件人或者发件人委托本 公司填开的,并经发件人和本公司签章,成为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初步 证据。
二. 发件人必须如实填写航空运单,对于所填内容不准确,给本公司 、承运人或者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发件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
三. 发运国际快件,发件人还应提供商业发票、品质说明 、装箱单等报关所需有关文件。
四.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本公司不收运。
五. 北京金鸽航空快递 从快件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在此期间 ,如发生快件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不可抗力;
(2) 快件本身性质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毁灭;
(3) 包装方式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4) 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损坏。
六. 发件人发运的国内或国际快件,毛重每千克价值分别在人民币20元或 200元以上的,发件人可办理声明价值,并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 费。未办理声明价值的,赔偿最高限额为国内快件毛重每千克20元 ,国际快件每千克为200元。办理声明价值的按声明价值赔偿 ,如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按实际价值赔偿。
七. 由于发件人或收件人原因致使快件无法按时送达,责任自负 ;无法送达而需要退运时,本公司可向发件人或收件人收取相应的退运 运费、手续费和保管费。
八. 索赔期限为收件人签收快件后3天内,超过索赔期限 ,收件人或发件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北京金鸽航空快递则视为自动放弃 索赔权利。

北京金鸽航空快递 24小时服务热线: 010-64566144/64566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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