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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已于2004年12月开始实施。目前,仍有部分机电产品进口企业由于不熟悉13号令相关政策,没有对招标范围产品进行国际招标而无法办理进口许可证,导致产品无法报关进口。为切实贯彻执行13号令,现将有关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通知如下:

根据13号令,进口下列机电产品应当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但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二、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三、旧机电产品;

  四、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七、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八、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九、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十、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机电产品进口企业应当委托取得国际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国际招标,否则将无法办理进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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